标包制
亦称包商制。清代地方官府在羌族等地区推行的一种征收捐税方式。州县衙门将每年征收的各种捐税的权力交给当地一些土豪承包。承揽人按州县规定包额负责向当地摊派、征收捐税。承包人往往多派多收,巧立名目从中渔利,群众恨之入骨。
亦称包商制。清代地方官府在羌族等地区推行的一种征收捐税方式。州县衙门将每年征收的各种捐税的权力交给当地一些土豪承包。承揽人按州县规定包额负责向当地摊派、征收捐税。承包人往往多派多收,巧立名目从中渔利,群众恨之入骨。
见“三娘子”(50页)。
旧时云南景颇族地区裁判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通常用以判断较大、较复杂的案件,如盗牛、土地纠纷等。在一方怀疑,一方否认时,便请来山官、董萨(巫师)主持闷水裁决。在裁决仪式举行之前,当事人双方请求各自亲友资助
宋、元、明、清时期壮、布依等族地区土司基层政权机构。宋征服广西西北部今红水河沿岸后,委派岑氏土官统治其地,称泗城州,后曾升为军民府。岑氏按“人十为家,家十为亭”,在州之下设甲、亭基层机构。相传泗城州军
伊斯兰教著名古寺之一。又称西大寺。寺址在西安新兴坊,今名大学习巷。据明嘉靖年间?(1522—1566)碑文记载,该寺始建于元中统四年(1263),名“清净寺”。永乐十一年(1413),由※郑和重修。寺
见“奥里”(2252页)。
书名。元魏初(1232—1292)撰。5卷,初,弘州顺圣(今河北阳原东)人,字大初,一作太初,号青崖,因以名集。少辟中书省掾吏,被荐于朝,世祖忽必烈以其为故臣之子,授国史院编修,寻拜监察御史,官至南台
于越人。传说先世为越王子孙,因避楚,举族迁丹阳乡,更姓梅。周末,散居湘沅。秦时,随族人徙南海台岭。秦末,番阳令吴芮叛秦,甚得民心。闻知,令族人户出壮丁1人,“编为什伍”,投奔吴芮,劝芮
蒙古国和元代自成吉思汗起历代蒙古诸帝之茔地。其周围“插矢以为垣,阔逾30里,逻骑以为卫。”(《黑鞑事略》)严禁入内。蒙古人称之为“大禁地”,由兀良哈部贵族率军守卫。其所在,《元史》称“起辇谷”;拉施德
中国地方志名。清乾隆二十九年(1764)台湾知府余文仪主修。该志书是在六十七和范咸第三次重修《台湾府志》的基础上进一步续修而成。全书共26卷,取材广泛,包括有关台湾的封域、规制、官职、赋役、典礼、学校
书名。亦称《鞑靼译语》。明四夷馆所属鞑靼馆编纂的汉蒙对照分类词汇集。有明、清两种抄本。明抄本为《华夷译语》。收词1500余条,分17类,蒙语词头有汉文标音,词条释文用汉蒙两种文字对照。清抄本,称《鞑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