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辟士四科

辟士四科是汉朝推荐任命官吏的四条标准。汉朝官吏的任用,初由朝廷委派,后来,朝中的高级官员和地方州郡的属吏,皆由自己向朝廷推荐任命,但有些实在不称职,于是肃宗孝章帝建初年间下诏辟士四条。《后汉书·孝和帝纪》:“郡国举吏,不加简择,故先帝明敕在所,令试之以职,乃得充选。”注:“《汉官仪》曰:建初八年十二月已未,诏书辟士四科:一曰德行高妙,志节清白;二曰经明行修,能任博士;三曰明晓法律,足以决凝,能案章覆问,文任御史;四曰刚毅多略,遭事不惑,明足照奸,勇足决断,才任三辅令。皆存孝悌清公之行。自今已后,审四科辟召,及刺史、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,务实校试以职。有非其人,不习曹事,正举者故不以实法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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