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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会时所执的手板,有事则书于其上,以备遗亡。西周春秋时已有用笏之制,自天子至士皆执笏。《礼记·玉藻》说:“笏, 天子以球玉, 诸侯以象,大夫以鱼须文竹,士竹,本象可也”。集解引孙希旦说:“象,象牙也,大夫、士并以竹为笏,大夫以鱼须饰其侧,士则不饰,而其本, 则大夫、士并可用象也。”汉魏以来,一般称笏为手板或手版,官员朝会时均用手板,插于绅间;惟晋代尚书八座所执者仍称之为笏。《晋书·舆服志》说:“笏,古者贵贱皆执笏,其有事则搢之于腰带,所谓搢绅之士者,搢笏而垂绅带也。绅垂长三尺。笏者,有事则书之,故常簪笔,今之白笔是其遗象。三台五省二品文官簪之,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卿尹及武官不簪, 加内侍位者乃簪之。手版即古笏矣。尚书令、仆射、尚书手版头复有白笔,以紫皮裹之,名曰笏。”北周保定四年(公元564年)复定百官执笏。唐制,五品以上用象牙为之,六品以下用竹木。开元八年(公元720年)九月敕:“诸笏三品以上前屈后挫,并用象;九品以上,竹木,上挫下方。男以上听依品执笏, 假版官亦依例。”后代因之, 官员均有执笏之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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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地官司徒

    官名,周置,为六卿之一,掌国家教育。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·序官》:“天官冢宰,地官司徒,春官宗伯,夏官司马,秋官司寇,冬官司空,是为六卿,各有徒属职分,用于百事。”注:“师古曰:冢宰掌邦治,司徒掌邦教

  • 演法

    分见“左演法”、“右演法”。

  • 郡马

    见“郡主”。娶郡主为妻者称郡马。欧阳修《归田录二》:“宗室女封郡主者,谓其夫为郡马。”

  • 瑞圣园

    苑园名。见“提点在京四园苑所”。

  • 尚书外兵郎

    参见“外兵郎”。

  • 俸钞折色制

    明代俸禄制度,洪武时百官俸禄全给米,间以钱钞,惟九品杂职全支米。其后钞价日贱,又折米为布;布价又跌,官俸因此日薄。中叶以后官员俸给有两种支给办法,一为本色,一为折色。本色包括三项:即月米、折绢米、折银

  • 土县

    地方行政区名。明清对世袭土官所管县之统称。以别于流官所辖之县,故名。广西、云南等省设有。与县平级,长官为土知县。其他职官及品级均同于内地之县,有县丞、主簿、典史等。其佐贰官多由流官充任。参见“土司”②

  • 郡录事

    郡门下吏名。北魏、北齐置。《金石萃编》三一李仲璇《修孔子庙碑阴》题名列有北魏鲁郡录事一人;《隋书·百官志中》记清都郡与诸郡均置录事。参见“录事”。

  • 三部勾院判官

    官名。见“三司勾院”。

  • 护羌戎校尉

    官名。北魏置。掌管西部少数民族事务。前期多以征西、安西将军领此职,统兵,镇凉州或敦煌,兼任当地军事长官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三品下,二十三年改为从三品。北齐沿置,从三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