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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管府

官署名。北周明帝武成元年(559)始置,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,管理所属地区的军事民政,职权甚重。辖区增减无常,一般辖数州、多者可达数十州。设总管为长官,江陵总管府又设副总管。僚属有长史、司马、司录、治中、中郎、掾、属、列曹参军等,领诸州刺史、诸防防主。隋初因之,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炀帝大业元年(605)罢,唐初复置。边镇及大州或设大总管府。将帅出征或设行军大总管、总管府。唐高祖武德七年(624)改名都督府、大都督府。辽朝南面官署有诸军兵马都总管府、五州都总管府。金朝五京、诸路皆置,设都总管为长官,由府尹兼领,又置同知都总管、副都总管、总管判官、府判、推官、知法等官,兼掌军事民政司法。元朝于大都路、上都路设都总管府,其余各路设总管府,管理地方司法民政事务,兼管劝农事,江北诸路另兼诸军奥鲁。十万户以上及要冲之地为上路,秩正三品,十万户以下为下路,秩从三品。置达鲁花赤、总管、同知、治中、判官、推官、经历、知事等官,下设儒学教授、学正、学录各一员,蒙古教授、医学教授、阴阳教授各一员,及司狱司,平准行用库、织染局、杂造局、府仓、惠民药局、税务、录事司等机构。其宫廷(帝、后、太后、太子)兵部、工部及诸王等位下亦设管理各种具体事务的总管府、有打捕鹰房、屯田、民匠、人匠、异样局、财赋等名目,常冠以地区名,分掌屯田、渔猎、手工业等生产收入,以为供奉,亦有管理宗教寺庙事务者,设官略同,品秩由正三品至从四品不等。文宗时又置管理僧尼之政的“广教总管府”十六所,详见该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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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名

    官制用语。宋朝吏人、公人、军人等名次与地位较高者称为上名,较低者称为下名。

  • 同知南院宣徽事

    官名。辽朝北面官,宣徽南院官员。在南院宣徽副使下。官名。辽代宣徽南院设此官,为该院副贰长官,协助南院宣徽使共掌南院御前祗应之事。见《辽史·百官志一·宣徽南院》。

  • 中垒曹

    官署名。西晋始置,为御史台下属机构。设侍御史掌其事。东晋、南朝宋沿置。其后置否不详。

  • 军需副

    海军相当官。北洋政府设于各舰,由一、二等军需官充任,掌军需事务。

  • 寺人监

    官名。三国魏及晋皆置,位七品。专任宦者。

  • 丹鸟氏

    官名。少皞时设此官,掌管立秋立冬。《左传·昭公十七年》:“丹鸟氏,司闭者也”。注:“丹鸟,鷩雉也,以立秋来,立冬去……历正之属官。”疏:“少皞氏以鸟名官,丹鸟氏司闭……立秋立冬谓之闭;此鸟以秋来冬去,

  • 都督诸军事

    官名。北魏置。出征时作为一路的军事长官,总管所部的军事事务。《魏书·显祖纪》:“诏北部尚书尉元为镇南大将军、都督诸军事,镇东将军、城阳公孔伯恭为副,出东道救彭城。”

  • 兴文署典簿

    官名。见“兴文署”。

  • 文明殿学士

    官名。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 (980),改端明殿学士置,掌侍从备顾问应对,有所献纳则请对或奏对。仁宗庆历七年 (1047),改为紫宸殿学士。

  • 品秩

    官职等级制度。① 官品与官秩的联系,详见“品”、“秩”。②官品的异称,《晋书》卷二四《职官志》: “光禄大夫加金章紫绶者,品秩第二,……光禄大夫假银章青绶者,品秩第三。”官员的级别和俸禄的等级。周朝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