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分院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规定,凡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辽阔者,得设地方法院分院。其职掌与地方法院同,而组织较简单。分院亦置院长,以推事资深者一人兼任,但只设一名推事时便不设院长。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规定,凡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辽阔者,得设地方法院分院。其职掌与地方法院同,而组织较简单。分院亦置院长,以推事资深者一人兼任,但只设一名推事时便不设院长。
八位主要官员。伯是官名,其职权是掌管一方诸侯,八伯是八位各掌一方诸侯的八位官员,相传尧和舜时都有八伯。见《尚书大传·虞夏》。
官署名。辽朝北面官,掌诸殿帏幄之事。属著帐郎君院。
官名。明清督理漕运的最高长官。明景泰二年(1451)设,与总兵同理漕务。并兼巡抚淮、扬庐、凤四府及徐、和、滁三州,驻淮安。嘉靖四十年(1561)兼提督军务。万历七年(1579)后曾一度兼管河道。清朝沿
官名。即金部员外郎,唐玄宗天宝十一载(752)改,肃宗至德二载 (757)复名金部员外郎。
官名。金朝置。属宫师府。位在都监之下。掌东阁内禁令,省察宫人廪赐给纳诸物,管辖侍人。秩从九品。
吏名。宋朝秘书省、南宋临安府置,掌本署有关具体事务。
学官名。西晋武帝咸宁 (275—280) 中立国子学,置一员,以教授生徒儒学,取履行清淳、通明典义者为之,若散骑常侍、中书侍郎、太子中庶子以上,乃得召试,并应对殿堂,备咨询顾问,隶国子祭酒。地位高于太
宦官名。北齐置,中山宫署次官。
① 官署名。唐朝中央政府、隋唐行台省皆置,有监、少监(或副监)、丞等,掌兵仗、厩牧之事;中央政府所置,于唐太宗贞观六年(632)废,玄宗开元三年(715)又置军器监。行台省所置,于唐高祖武德五年(62
官名。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置,四员,正四品下,掌监诸门,检校出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