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警察所
官署名。清末置县警察公所,民国初沿置,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9年)一月八日公布《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厅组织令》,规定已办巡警的各县设置警察事务所,由县知事监督指挥。次年八月公布《县警察所官制》后,正式定名为警察所。设所长一人,警佐一至三人。所长多由县知事兼任,仅少数有专任局长。在县内繁盛地方,得设警察分所,分所所长由警佐充任。
官署名。清末置县警察公所,民国初沿置,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9年)一月八日公布《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厅组织令》,规定已办巡警的各县设置警察事务所,由县知事监督指挥。次年八月公布《县警察所官制》后,正式定名为警察所。设所长一人,警佐一至三人。所长多由县知事兼任,仅少数有专任局长。在县内繁盛地方,得设警察分所,分所所长由警佐充任。
官署名。清末中央司法行政机构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改刑部设。掌全国司法行政,办理朝审、秋审事宜,复核大理院死刑案件,监督京外各法司。置尚书一人,左、右侍郎,左、右丞,左、右参议均各一人。下设承政
两晋南朝尚书省长官总办公署。亦称“尚书上省”、“尚书都省”。《宋书·百官上》: “晋西朝八坐丞郎,朝哺诣都坐朝,江左唯旦朝而已。八座丞郎初拜,并集都坐。”
武官名。五代时后梁有潭州在城都指挥使, 《资治通鉴·后梁纪一》记楚王“殷命在城都指挥使秦彦晖将水军三万浮江而下。”胡三省注:“在城都指挥使尽统潭州在城之兵。”
官署名。元至元十六年置,管站车二百五十辆,并管坝河。初属兵部,后改属户部;秩正五品。定置达鲁花赤一员、都提举一员、同提举二员、副提举一员等。见《元史·百官一·户部·新运粮提举司》。官署名。元至元十六年
“司徒”尊称。《尚书大传》:“天子三公,一曰司徒公,一曰司马公,一曰司空公。”参见“司徒”。官名,即司徒。《尚书·大传》:“天子三公,一曰司徒公,一曰司马公,一曰司空公。”《后汉书·百官一》:“司徒,
官名。秦朝以赵高为中车府令。汉朝为太仆属官,置一员,主乘舆诸车。东汉秩六百石。三国魏沿置,六百石、七品。东晋、南朝皆隶尚书省驾部,梁、陈则为车府署长官,一班。北魏亦置,北齐、隋、 唐、 宋, 为太仆寺
官名。南宋置,见“都督(4)。”
官署名。南朝梁、陈分武库为南、北署,各设令、丞各二人。掌保管兵器。隶都官尚书所领库部曹。隋省并“武库署”。
官名。元朝特有的官名。元朝的文散官分四十二阶,崇进是前阶,为正一品官。无实际职务。见《元史·百官七·文散官》。文散官名。金代始置,秩从一品下。元升为正一品。
宋代官员注授差遣的方法之一。在任职官任职期满或够一定期限移授其它差遣,称为移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