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鸿胪寺事
官名。北宋前期置,员一人,以朝官以上充任,掌祭祀朝会前资官、致仕官、蕃客、进奉官等陪位,及丧葬卤簿、薨卒赙赠之事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鸿胪寺复以卿为长官,遂罢。
官名。北宋前期置,员一人,以朝官以上充任,掌祭祀朝会前资官、致仕官、蕃客、进奉官等陪位,及丧葬卤簿、薨卒赙赠之事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鸿胪寺复以卿为长官,遂罢。
官名。北周置。赵万里《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》图版五二○《宋永贵墓志》:“大象元年(579),任右宫伯右侍散二命士,二年,迁大都下士。”正一命。官名。北周置,府属不详,可能是夏官府的属官。
官署名。渤海国置,设常侍等官。
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。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规定,记大过和记过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三等。国民党政府在抗战以前规定,公务员考绩总成绩列第五等者得受记过处分。
亦称“长流参军”,即“长流贼曹参军事”。
官名。(1) 汉朝乌孙国置。据 《汉书·西域传》,乌孙国职官有“大监二人”。职掌不详。(2) 北魏置,为后宫女职,典宫内事。有宫内大监、文绣大监、典禀大监等。孝文帝改定内官时,作司、大监、女侍中三官视
官名。《宋书·州郡志一》载:“秣陵令……(晋) 义熙九年(公元413年)移治京邑,在斗场。晋恭帝元熙元年(公元419年)省扬州禁防参军,县移治其处。是东晋时扬州有禁防参军,至晋亡前一年始省。
官奴为御者之称。掌驾御之官称驺,以奴为驺者称驺奴。《汉书·龚遂传》:“王尝久与驺奴宰人游戏饮食。”
官名。西魏末、北周置。天官府宫伯中大夫属官,分置左右,皆正一命。员十二人。负责皇帝寝宫的安全,夜里在寝庭之中侍卫。服金涂甲,左执豹环长刀,右执貔环长刀,并金涂饰,兼执狮子彤楣,列于左、右骑侍之外。多作
①官制用语。汉代选拔官吏考试的第二个等级称乙科,在甲科之下。唐代明经分甲、乙、丙、丁四科,进士分甲、乙两科。② 明、清称举人为乙科。指科目的第二等,明清时作为举人的代称。参见“甲科”。
官名。即“浙江清吏司员外郎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