乡董
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。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定乡为自治组织,以乡议事会为议决机关;设乡董一人,为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,其职权主要为筹备乡议事会议员的选举和议事的准备,执行议事会议决事项,执行县行政长官的委办事项。乡董之下设乡佐一人,为乡董的佐理人员。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停办各级地方自治后,乡董与乡佐作为乡的行政管理人员继续存在。
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。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定乡为自治组织,以乡议事会为议决机关;设乡董一人,为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,其职权主要为筹备乡议事会议员的选举和议事的准备,执行议事会议决事项,执行县行政长官的委办事项。乡董之下设乡佐一人,为乡董的佐理人员。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停办各级地方自治后,乡董与乡佐作为乡的行政管理人员继续存在。
官名。汉朝始置,为上林苑次官,亦称“上林丞”。隶少府。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:“上林苑有五丞。”南朝宋置,为掌御苑之官。时设乐游、上林、南苑诸御苑,各置苑丞主其事。清朝亦置,为内务府属官。设于内务府奉宸
官名。宋置,原系小使臣及内侍官充任。嘉定六年(公元1213年),诏以曾经担任过知县和通判资序的人充任。小使臣省罢,内侍官改以三省、枢密院门机察官系衔。
官署名。北宋徽宗政和二年(1112)置,掌分类编纂御笔,设详议官、同详议官。
官名。西域疏勒国置,员一人,佩汉印绶,见《汉书·西域传》。官名,汉时西域疏勒国置,佩汉印绶,位在诸官之上,为国之重臣,佐王治国。《汉书·西域传上》:“疏勒侯、击胡侯、辅国侯、都尉、左右将、左右骑君、左
官署名。民国置,直属大总统,掌管农林、水产、牧畜、工商、矿冶等事。置总长、次长各一人,所属有总务厅及矿政、农林、工商、渔牧四司。国民政府成立后,分设为农矿部和工商部,不久又合并为实业部。官署名。北洋政
① 官署名。战国秦置。秦汉沿置。主管京师物资收藏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金布律》: “都官输大内,内受卖之,尽七月而觱。都官远大内者输县,县受卖之。”② 官名。主管大内。汉朝置。《史记·孝景本纪》: “以
官名。三国魏置。掌居于秦、雍、梁等州羌族的事务,领兵。邓艾以安西将军领此职。西晋称“东羌校尉”,职掌同。见《三国志·邓艾传》。官名,三国魏置,掌居于雍、秦、梁等州的羌族事务,有屯兵,属下有东羌督、猎将
即“扎尔固齐”。
吏员名。宋置,属殿中省尚食局,员额二百人,掌烹制膳食之事。
官名。《周礼》秋官之属有象胥每翟上士一人,中士二人,下士八人,为译言之官,“掌蛮、夷、闽、貉、戎、狄之国使,掌传王之言而谕说焉。”北周仿《周礼》之制置象谞中士,正二命;象谞下士,正一命。属秋官府宾部中